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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房罚决字[2019]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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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西省鸿基房产置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辜国华

联系地址:南昌市广场东路125号画报社四楼

电话:86295131

你公司于2018年7月至8月期间为禁止交易的房屋(绿地国际博览城二期住宅楼603栋一套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并为买卖双方(曹某、熊某)保管房屋交易定金各伍万元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罚款交至南昌银行工人支行营业部,账号188261018110301398X4(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于2019年9月30日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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