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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房罚决字[2019]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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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斌

联系地址:红谷滩区庐山南大道537号电话:86633757

你公司于2019年1月份为客户魏翠提供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时(居间合同号BH18122317),因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为客户提供虚假完税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4月1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于2019年4月23日前将罚款交至南昌银行工人支行营业部,账号188261018110301398X4(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于2019年4月23日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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