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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动态审核和异议复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7 16:34:20来源:浏览量:字体: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社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动态审核和异议复核工作,根据《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65号)和《南昌市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和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操作流程(试行)》(洪房字〔2014〕28号),(以下简称<操作流程>)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审

    (一)界定

    年审是指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每年定期进行一次的住房保障资格复核。年审在每年五月初启动,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批量进行房产核查和经济状况核查。其中已根据《操作流程》开展申请、审核并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在核查房产情况后,将符合住房条件的家庭委托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二)工作流程

    1、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进行房产核查后,委托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查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将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通过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出具书面年审委托书(见附件1:<南昌市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按照<操作流程>相关规定委托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2、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后按《操作流程》规定在4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内,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3、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民政部门核查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综合核查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及房产核查情况,重新认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

    4、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所有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10日内将年审认定结果从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给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

   二、关于动态审核

    (一)界定

    动态审核是指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和收入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包括因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住房保障资格核查的情形。其中已根据《操作流程》开展申请、审核并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在核查房产情况后,将初步认定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委托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二)工作流程

     1、提交材料。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和收入等发生变化,向原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需变更或补充的材料。其中,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填写《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声明及授权》。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录入并向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材料。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补充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对补充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至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房产情况后,委托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已根据《操作流程》开展申请、审核的家庭,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查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将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通过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出具书面动态审核委托书(见附件2:<南昌市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动态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按照<操作流程>相关规定委托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4、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经济状况核查。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后按《操作流程》规定在4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内,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5、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民政部门核查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综合核查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及房产核查情况,重新认定住房保障资格。

    三、关于异议复核

    (一)界定
    异议复核是指在住房保障资格认定或年审期间,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或年审的申请人提出异议,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异议申请再次核查其住房保障资格。每个申请家庭限异议复核一次。

    (二)工作流程

     1、提交申请。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或年审的申请人,可在收到书面通知3日内,向原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补充材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并向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材料。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3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异议复核申请。

    3、申请人若对房产情况存在异议,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再次核查房产。

    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材料的14日内,核查申请人的住房情况。

    4、根据《操作流程》开展申请、审核的申请人若对经济状况存在异议,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同级民政部门再次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经济状况核查异议复核工作流程如下:

(1)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异议复核申请3日内,对异议复核申请人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出具书面异议复核委托书(见附件3:《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经济状况异议复核委托书》)。

(2)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材料。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3日内将异议复核书面委托书和异议复核补充材料扫描上传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发起经济状况复核委托,并将异议复核申请家庭有关补充纸质材料移交其指定机构或专人。

(3)各级民政部门按《操作流程》规定在35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或专人在3日内完成受理、初审。

②区(开发区、新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5日内完成复核、归档工作;

③市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10日内向成员单位发起协查并将数据反馈区(开发区、新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④区(开发区、新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15日内完成数据分析,2日内出具核查报告工作。

    5、信息反馈。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房产情况或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核查报告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仍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其他

(一)各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规范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异议复核、动态审核和年审等各项工作。

(二)明确移交委托时间。住房保障部门在每月5-10日和25-30日两个时间段,向民政部门发起经济状况核查委托,同时移交纸质材料。

(三)各区要切实做好信访维稳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经审核和异议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四)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附件:1、《南昌市____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

      2、《南昌市____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动态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

      3、《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经济状况异议复核委托书》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南昌市民政局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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