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3 15:37:31来源:浏览量:字体:

洪住建字〔20231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我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

为系统化全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工作,我局组织编制《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9日


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系统化全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江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4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7号)《南昌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1修订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应满足国家、江西省和南昌市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第二章  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单位职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实施的建设质量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配合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理,并保存相关监理材料。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在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留存相关隐蔽工程文字、图片、影像资料,保证资料内容真实、清晰明确。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纳入监督巡查范围,并将工程监督检查情况写入《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工作报告》。

第三章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实施完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应填写《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表》(附件一)。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严格履行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职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写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表

分享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