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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3 15:28:19来源:浏览量:字体:

洪住建文〔20223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按照《关于印发2022年南昌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129号)文件要求,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编制了《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1日


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海绵城市建设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包括项目本身的投融资金(简称“投融资金”)和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其中,投融资金是指项目本身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建设资金;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拨的用于支持我市2022年至2024年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  投融资金管理

第三条  多渠道筹集示范项目建设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

(四)市场化融资;

(五)其他市场主体投入资金。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主要是指市、县(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及上级财政对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等。这类资金主要适用于海绵城市示范项目中不能产生任何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

地方政府债券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主要适用于海绵城市示范项目中无任何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专项债券主要适用于海绵城市示范项目中项目收益可以覆盖还本付息的非经营性项目。

PPP是指由社会资本承担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政府部门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履行支出责任的一种筹资建设模式。PPP主要包括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两种模式,由项目属地政府结合当地财政承受空间和示范项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确定。

市场化融资是指项目单位筹集的政策性或商业性银行贷款,主要适用于海绵城市示范项目中有收益的项目。

其他市场主体投入资金是指符合海绵城市示范项目建设要求、除地方政府以外的由市场主体投入的资金。

以上第(一)至(四)种资金筹集方式,项目单位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组合,如:无任何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可将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一般债券两者结合;项目收益偿还债券本息有结余的,可采用“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方式。第(五)种资金筹集方式应符合市场主体投入相关规定。

第四条  海绵城市示范项目中以地方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可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四种方式安排资金。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项目单位应坚持以项目为载体,统筹各类资金,通过综合运用,放大财政资金作用,实现杠杆最大化、资金效益最优化。项目单位不得以海绵城市示范项目建设名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五条  海绵城市示范项目中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洪府发〔2022〕7号)、《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22〕33号)做好项目决策实施、概算管理等。海绵城市示范项目中县(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公正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推进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海绵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规划编制、方案制定、人员经费、日常运维等方面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海绵城市示范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包括:

(一)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排水防涝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城市内部蓄滞洪空间、城市绿地、湿地、透水性道路广场等项目。

(二)海绵城市建设涉及的城市内河(湖)治理、沟渠等雨洪行泄通道建设改造以及管网排查、监测设施建设等。

(三)居住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和完整社区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绿地建设、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等。

第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市海绵办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海绵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及时拨付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在示范期内,按照上级对专项资金的考核要求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由市海绵办指导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建设单位)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督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绩效目标指标主要包括:年度绩效目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绩效目标指标,但可根据任务进行调整。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目标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专项资金中期和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纠偏,确保绩效目标按时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海绵办应组织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建设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市海绵办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对群众满意度较高、对周边环境提升改善效果较为明显的示范项目,以及获得国家级表彰或经验推广的示范项目,可进行适当的资金奖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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