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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技术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7 14:32:41来源:市住建局浏览量:字体:

洪住建字[2023]31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综合监督事务中心,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测等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等行为的监管,我局起草了《南昌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技术要点》,前期已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0日     


《南昌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技术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等行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技术要点。本要点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局属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企业通过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

第二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安全管理要点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或自购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持以下资料在“江西省住建云” 建筑起重机械业务服务系统办理设备备案,否则不得进场安装使用。

(一)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五)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他资料。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或自购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前购买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设备备案证明等;

(二)运行资料: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包括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安装完毕自检记录、联合验收记录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约(协议)签订安全管理要点

第八条 出租单位与使用单位必须在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约(协议),并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注明起重机械型号、数量等,双方约定维护保养等安全生产责任。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与出租单位必须一致,不得转租或签订阴阳合同。

第九条 出租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的,租赁合同应明确维护保养职责、责任人、时间间隔等;安装单位或第三方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的,需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以明确维护保养事宜。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含顶升加节和附着作业)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签订安拆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程安全协议书;相关文本需双方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安装单位不得租借安装资质,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安拆工程;无安装资质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不得与使用单位签订安拆合同,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出租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以及需要取得专业资质方可从事的维修改造等业务。

第四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施工方案与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设备安装单位应当根据现行相关标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说明书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设备安拆专项施工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审核,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一)安装与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塔式起重机应分别编制,其内容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范》(JGJ196)有关规定;施工升降机符合《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有关规定,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有关规定。

(二)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含顶升加节和附着作业),宜由同一家安装单位完成,更换单位的,应重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实施塔式起重机防碰撞安全措施。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并实施塔式起重机防碰撞安全措施。防碰撞安全措施应报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环境及节气变化,制定行之有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程,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必须按照《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通过专家认证。

第五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准备阶段安全管理要点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前,安装单位应将以下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应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以及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安装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作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聘用单位应为本安装单位);

(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汽车起重机等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设备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传真形式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前款资料。

第十七条 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顶升加节时至少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3~5名、建筑起重司索工1名、建筑起重信号工1名; 安拆单位至少应派1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所需施工条件。

(一)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基础周边应有排水设施;

(二)施工升降机地基、基础应满足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楼面或其他下部悬空结构上的施工升降机,应对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施工升降机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

(三)建筑起重机械地基条件达不到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基础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下列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

(一)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

(二)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等;

(四)基础的排水措施。

第六章  建筑起重机械进场验收安全管理要点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组织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进场验收工作,各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在安装前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一)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二)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三)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四)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五)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第二十三条 汽车起重机等安装辅助设备就位后,应对其机械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安装所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机具应符合规范规定。安装作业中应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危险部位安装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当指挥信号传递困难时,应使用对讲机等通信工具进行指挥。

第七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含顶升加节和附着作业)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一)进入施工现场的安装、拆卸人员应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在安拆作业期间,应设警戒区;

(二)禁止安装非原厂生产配套使用的标准节,附着构件使用非原厂的,必须经过设计计算满足要求并经原厂确认同意;

(三)当遇大雨、大雪、大雾或风速大于9m/s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不宜夜间进行安装作业,如需在夜间作业时,应保证提供足够照明

(四)当遇特殊情况安装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作业人员下班离岗时,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五)当发现故障或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刻停止安装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报告技术负责人。在故障或危险情况未排除之前,不得继续安装作业;

(六)安装单位必须有专业人员在现场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全过程作业,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含顶升加节和附着作业)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按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及说明书要求进行自检验收,提供自检合格报告书,在设备使用前向设备使用单位告知安全使用规程。

第二十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控,并及时留存相关记录。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设备1~3台,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4台及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安装、拆卸、顶升、附着等重点部位实行专项巡视检查。

第八章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与联合验收安全管理要点

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检验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方可在本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工作。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时应通知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现场见证,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监机构。

第三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报告书,检验人员应签字,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专用章。检测项目应符合《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等规范要求,不得缺项、漏项。检验机构检测时,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委托检测的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应将情况告知产权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还应告知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三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根据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及说明书进行联合验收,填写验收表经各方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章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安全管理要点

第三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在“江西省住建云”系统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上传诚信守法承诺书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自有设备供发票);

(三)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或租赁合同含维保协议;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合同;

(五)安装完毕30 天内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资质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六)安装完毕30 天内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资料;

(七)司机、指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外省特种作业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

(八)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使用、维护保养、检查检验等安全管理制度;

(九)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十一)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如塔式起重机多塔作业应提供防碰撞措施资料,施工升降机应提供防坠器在有效期的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章  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维保安全管理要点

第三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指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其聘用单位与该建筑起重机械有关联,应为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等相关单位。使用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将有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要求向特种作业人员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应在每天开工和换班前,按使用说明书及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填写运转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覆盖范围内基坑作业区、钢筋加工区等施工人员集中区域加强安全防护,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社区和商业区等公众聚集场所、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起重机械,应重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工程项目部应设置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并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核查记录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对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所属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维护保养制度。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改。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定期进行保养、维护,时间间隔应根据使用频率、操作环境和建筑起重机械状况等因素确定,无规定的至少每月一次。

第四十二条 使用过程中建筑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并建立维修记录,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

第四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停用6个月以上、或经大修以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重新组织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要求开展定期检测。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每2年1次。

第十一章  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安全管理要点

第四十五条 安拆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一)用于拆卸作业的辅助起重设备设置在建筑物上时,应明确设置位置、锚固方法,并应对辅助起重设备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载能力等进行验算;

(二)拆卸前应检查主要结构件、连接件、电气系统、安全装置等关键部件。发现隐患应采取措施,解决后方可进行拆卸作业;

(三)应有足够的工作面作为拆卸场地,应在拆卸场地周围设置警戒线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派专人监护。拆卸时不得在拆卸作业区域内进行与拆卸无关的其他作业。

第四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传真形式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参照安装告知规定提交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相应资料。

第四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拆卸作业宜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继续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建筑起重机械处于安全状态。夜间不得进行拆卸作业。

第四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和方法。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第四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拆除后,应清理场地。属于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定期检查、维保以及维修记录等移交出租单位。

第五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拆卸时特种作业人员交底和上岗操作、各责任单位人员到场履责等要求参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执行。

第十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单位安全监管要点

第五十一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监理、检测单位的安全行为实施重点监管,建立监管范围内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监管动态台账,掌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状况。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前核查租赁合同和维护保养合同或协议。

第五十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安装单位安拆告知时,应重点核查安装拆除告知相应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在每个安装单位首次安装建筑起重机械时,开展一次重点抽查,将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等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第五十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监督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检测行为,要求检测机构提供检测过程影像资料或实地抽查检测行为。检测报告应如实反映检测情况,不得缺项、漏项。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使用登记申请时,应核查使用登记相应资料,重点核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进场验收、基础验收、自查合格报告、检测合格报告、联合验收记录、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监督计划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检查顶升加节、附着、维护保养、特种作业人员、定期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发现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或者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法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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